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