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五条有效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执业规范,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