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