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公安等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燃气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