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建筑物、构筑物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