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