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目录,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测情况、气源适配性检测情况、生产者和委托的经营者以及售后服务信息等。市燃气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情况或者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