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