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