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告、文件、证件、地图、地理教科书、地名志、地名词典、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地名。但历史上使用的地名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