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级开发区名称,由开发区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级开发区名称,由开发区主管部门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场名称,由市农场主管部门向市地名办申报。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围垦地名称,由围垦单位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区属或者县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主管部门报区、县地名办审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