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