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