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