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或者区、县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必须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