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责令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停业整顿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