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特种行业的顾客、进入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