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第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