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