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省、市、县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各级留用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