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