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