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章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参照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