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章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养老机构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