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章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活动用房以及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市养老机构基本设施要求。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做到经济实用。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