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