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章 养老机构的设立第十条已废止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取得设立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