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侵犯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批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