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高新区内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和城市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审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等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核报批;
(七)负责高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政府授予的或者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