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网络信息经营者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

(二)利用网络公开发布或者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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