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立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