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五)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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