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