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