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