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保护区的机构的工作;
(五)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六)组织并管理在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视工作;
(七)开展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监督管理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活动;
(九)按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平阳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