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设的旅游项目,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取消该项旅游项目,并对开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