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在保护区内已建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污染严重的,必须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