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进入二、三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

进入二、三级保护区采集标本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按保护区管理局的规定进行。

从事第一款规定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交送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