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进入二、三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进入二、三级保护区采集标本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按保护区管理局的规定进行。从事第一款规定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交送保护区管理局存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