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交通、建设等其他有关道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或者车站,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三)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实施救援清障造成不利后果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