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