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车辆第七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