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二节 调查认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