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一节 现场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对需要救治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