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