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