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