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三条有效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交通和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