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道路建设和维护经费中,按比例划拨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交通监控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道路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在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道路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完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