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八条有效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