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车辆第二十条有效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