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